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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高级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襄樊市高级职业经理人协会的中文标准名称:襄樊市高级职业经理人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襄樊市高级职业经理人协会是襄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总经理、中、高层经理等)和从事职业经理人培训、职业研究和开发的专家和学者及相应机构自愿组成的跨行业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风尚、遵守各地方政府机构和各行业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 以"致力经理人才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升企业管理创新"为协会宗旨,以推动襄樊经济增长,协助民族产业成长,促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以促进襄樊职业经理人专业质素提高,职业操守的提升与职业经理制度的发展完善为使命。
(三) 协会最大努力的反映职业经理人的愿望和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与企业的沟通桥梁,同时成为职业经理人的代言人,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四)
建立职业经理人联谊制度,联合各类的职业经理人以及从事职业经理人的培训教育及职业经理制度研究的专家和学者,为民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民族经济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襄樊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为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一)从事职业经理人制度发展的理论研究。
(二)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与教育、学术研讨、信息交流等,帮助襄樊职业经理人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评选、表彰、宣传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促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和健康成长。
(三)开展职业经理专业资格认证活动。
(四)为职业经理人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与服务,为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服务。
(五)为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和对话平台促进职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六)开展职业经理人才的交流活动,促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合理配置.
(七)受企业委托进行高级职业经理人才的的素质测评与猎头服务.
(八)为职业经理人提供职业规划方面的咨询与指导.
(九)贯彻国家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制定本地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十)组织协会成员参加国内外相关机构组织的交流、学习、进修等活动。
(十一)组织一年一届的"襄樊优秀职业经理人评选活动",促进各行各业职业经理人的交流与沟通.
(十二)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从事企(事)业单位高层经营管理(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部长、主管、主任、科长等)工作者,经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以及本协会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属实,照章缴纳会费后,由本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协会、学会以及本协会关联机构和组织,在提供其单位有效证明,经本协会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属实后,均可申请入会,照章缴纳会费后,由本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指定1-2名会员代表参加本协会相关事务,所指派人员必须符合协会个人会员资格。
(三)荣誉会员:凡为企(事)业经营管理工作作出贡献和突出的业绩经营管理者(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等),为职业经理人职业生涯和职业质素的规划和提升有重大研究成果和教学成果的专家和学者,经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群体组织推荐,经本协会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属实,积极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由本协会颁发荣誉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评审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资讯和信息;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享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各种书籍、资料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
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要在退会前提交退会申请书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秘书长认可后,即可退会,同时交回会员证书,本协会不补偿退会者任何费用。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其决议组织经到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和规划,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有选举权的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任命,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
(三)拟定会务计划、方针、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六)审定会员代表资格;
(七)审定理事、常务理事的职权;
(八)任免会务工作人员;
(九)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决定其他有关会务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位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和执行。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多媒体、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的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规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分支机构;
(四)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国家政策、法规、遵纪守法;
(二)较高的思想觉悟和素质;
(三)在职业经理界或企业界有较高影响;
(四)热心于职业经理人成长事业;
(五)热心于本协会工作;
(六)本协会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五岁,最低任职年龄不得低于三十四岁。
(七)身体健康,能从事日常工作;
(八)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低于最低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达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协会相关职能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纲要;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六)决定党务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赞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学会中的不同职位实行级别缴费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由专职人员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其督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报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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