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鄂发[2002]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民营经济作为富民强市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抓

(一)民营经济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其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等企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七一”讲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消除种种疑虑和思想障碍,把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富民强市的重大战略举措,放胆发展、放手发展、放开发展。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以体制创新、结构创新为突破口,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及小城镇建设、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建设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民营经济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超过50%,就业人口占全市非农就业人口的比重达到70%以上。

(三)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市里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委决会,由市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市长任主任,市“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委员会一月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和领导,做到有机构管,有专人抓,切实搞好民营经济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建立领导干部与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市、县两级“四大家”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2户民营企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发展民营经济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严格奖惩兑现。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快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和发展快、贡献大的民营企业以及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二、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四)进一步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以外,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都要向民营经济放开。允许各类投资者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农业开发、市政工程及城市公共服务行业的投资和经营。支持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取得合法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创办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等社会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进行行业垄断。

(五)降低注册登记条件。公民个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取消民营企业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者首期投入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10%以上的,即给予注册登记,其余部分资金可在3年内到位。企业和个人可以用商际和专利权出资,属高新技术成果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科技人用自有成果和专刊创办民营企业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民营企业可以冠用市名。

(六)简化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置前置审批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前登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审批条件,承诺办事时限,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属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统一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竞争性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七)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专业技术人员以辞职、停薪留职、留职留薪、兼职等多种形式从事民营经济。

1.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自愿辞去公职,领办、创办、租赁经济实体。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金,其标准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1年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10年(以2002年5月份本人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
2、鼓励科技人员“归队”。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支持、帮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回到专业岗位。

3.除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其它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专有技术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兼职活动。

4.对以停薪留职形式从事民营经济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3年后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上可回原机关工作。

5.对以留职留薪形式从事民营经济的,保留有关待遇3年。3年后与原单位脱钩,按辞职对待。

6.对离职从事民营经济的人员实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职工生育等“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辞职人员保险金由个人支付,直接从辞职补助金中扣除并划转给社会保险部门。停薪留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此前工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原机关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一次性补足,离职后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7.机关干部分流领办、创业、租赁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一律免收证照费。

(八)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以及大中专毕业牛自愿从事民营经济的,保留安置分配权3年,干部身份不变,档案由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3年后要求分配的,按现行政策办理。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

(九)鼓励下岗、失业职工从事民营经济。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民营企业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规模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和科技型、外向型民营经济发展

(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今年拿出200万元;以后连续3年每年拿出500万元资金,用于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投入、民营企业大户贷款贴息、科技开发及品牌奖励。

(十一)对市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民营企业给予以下投资政策鼓励:

1.对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以下奖励扶持:(1)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规费;(3)需要用地的(包括企业扩大规模需要用地的);以租赁方式获得的,免收土地租赁费3年,以转让方式重新征用土地的,可分3年按地价的50%收取转让费,但首付不低于30%;(4)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境内市外来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费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城镇户口:(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2)在市内投资10万元,经营3年以上;(3)在市内购买60平方米以广成套商品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4)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2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免费办理一名城镇户口,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就近优先安排,各种费用的收取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及其它各类投资主体兴办民营经济园区或专业市场。经市委、市政府考核认定的重点园区(市场),给予以下扶持:

1.对使用规划园区(巾场)的存量上地,减半征收土地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变更登记费。对租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兴办私营专业市场,免收5年土地租金。进区户可根据生产规模提前预定用地面积。3年内免收园区(市场)管理费及其它行政性收费。

2.对园区(广场)实行封闭管理。园区(市场)内的税收,实现定期定额征收的,由国税、地税部门联合确定税收定额,保持相对稳定。各种行政性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准批,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办法,由园区(市场)管委会统一定期收取,按比例分成。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市场)进行检查、评比。

3.经批准,园区(市场)可以试营业一年。

(十三)对投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型、公司制农业以及农业产业化基地民营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对成片租用耕地兴办农业开发园区和产业化基地的,简化审批程序井优惠办理相关手续。鼓励买断经营“四荒”资源。

2.对投资兴办高新农业项目的,纳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

3.对利用本地资源兴办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买断、租赁、承包国有(集体)农副产品加工企业,3年内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超过上年基数部分实行先征活返,一年办理一次。

4.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产业镇。对专业户达到村总户数40%以上,专业村占乡镇(办事处)总村数40%以上,经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认定后,3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行政性收费。

(十四)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按民营方式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科技型或科技服务型民营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对进入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研项目,享受区内各项优惠政策。高新区要尽快筹建“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

2.对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除享受国家新产品开发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外,所需款由财政贴息l~3年,3年内所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带有自立知识产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延长至5年。

3.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开发费列支、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人员进修与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4.加大新产品和知名品牌奖励。对开发生产省级以上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被省以上认定的知名品牌奖励50万元。

(十五)大力扶持、培育优势骨干民营企业。选择50家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纳税额度大、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大户和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实行动态管理。被有关部门认定为50强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对2001年税金入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以2001年实现税收额为基数,每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的50%,全部奖励给企业,由市财税部门审核,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一年办理一次。

2.企业扩一大规模或技术改造贷款,由财政贴息1~3年。

(十六)鼓励发展外向型民营企业。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招商引资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级支持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在进出口商品配额、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亨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十七)加快国有(集体)企业转民步伐。鼓励关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有关部门在资产出让价、债务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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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 (十八)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民营经济的特点,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进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方法,进一步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尽可能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城市信用社对民营经济融资服务实行重点倾斜。允许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和用房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

(十九)加快建立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叫建设。市信用担保中心要把主要业务放在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上。鼓励扶持各级工商联、个体和私营企业协会等向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二十)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鼓励民营企业吸引外资,享受“三资”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二十一)全面清理有关行政征收、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项目一律取消。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投融资、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供应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水、电、气与公有制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二十二)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各级行政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人身罚、经济罚,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禁乱抓人、乱罚款。各级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侵占民营经济合法财产和侵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行为。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会同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协会,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设立举报电话,成立稽查队伍,在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场)设立办公室,固定专班,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必须在10日内作出处理。公安、工商、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民营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实行责任制。

(二十三)各部门要转变职能,切产将民营经济纳入服务范围,公开服务承诺,实行跟踪服务。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的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矛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班子集诫勉,直至采取组织措施。属垂直部门的,向其主管机关通报评议结果,并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七、加强对民营企业业主的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

(二十四)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制假售假、侵占知识产权以及偷税漏税行为。

(二十五)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业主政治地位。对民营企业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可以吸收入党,并可担任党内职务。在党、政、工、青、妇进行的各类评比表彰中,要将民营经济纳入评选范围。积极为民营企业业主参政议政创造条件。适当增加民营企业业主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二十六)加大对民营企业业主的教育培训。每年从民营企业中选送一批人才到高校、沿海或出国深造,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民营企业家。

(二十七)各级工商联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民营经济行业协会、商会。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业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守法经营,勤劳致富,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十八)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宣传月。市广播电台、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发展良营经济的重大意义,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从事民营经济光荣、支持民营经济有功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统计口径,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各县(市)区在落实本文件精神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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