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襄樊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组通〔2000〕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有效管理,实现人事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樊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立足襄樊,面向全国承办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事代理业务的法定机构,是为各类企业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提供双向选择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代理的范围、对象、内容、形式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1、市属大中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或参照市属大中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企业改制、改组后,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它无人事主管部门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由襄樊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推荐、招聘和选拔,进入人才市场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3、原属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在其隶属关系改变后进入人才市场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4、其他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1、接转管理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理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业绩考核和资质测试评估,办理相关资格证书;
3、负责代理对象档案工资调整和连续工龄计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单位的代理对象套定档案工资标准,办理相关手续,健全相关档案材料;
4、负责代理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招聘,引进和为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自主择业提供服务,并办理相关人事流动手续;
5、协调或指定单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为代理对象提供政治生活保障和法律、政策服务;
6、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形式
1、全员代理,适用于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
2、部分代理,适用于代理范围内的企业部分需要代理的人员;
3、个体代理,适用于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需要代理的人员。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凡聘用经营管理人才的单位或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都应实行人事委托代理,以切实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合法权益和政治生活权利。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中心”的双重管理;被用人单位解聘后应回到“中心”,接受相关业务培训,重新择业。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不得将原单位技术专利、技术资料、市场情况及其他保密资料带走或转与他人。一经发现,“中心”与之解除人事代理关系。
第九条 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或人才个人,用人单位与人才个人之间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申请人事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人才资源库,开展经营管理人才业绩和资质测评业务,为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
第四章 代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必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位职称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单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应提交本单位有效证件并移交相关人事档案等资料。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程序
1、需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个人或单位,向“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本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中心”接到委托申请后,及时审查材料,核实情况,并与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有关手续;
3、“中心”按照合同规定,接转、管理代理单位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重新审定聘用合同并予鉴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人事代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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