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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人字[2003]48号 2003年7月4日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竞争择优招聘制度,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旨在转换事业单位选任用人机制,建立一套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制度。通过制定公开招聘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素质,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二、实施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均实施公开招聘。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可参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驾驶、打字、通讯、资料管理、印刷、修理、花木、水电、司炉、木工、管道工、环卫、理发、保卫、泥瓦工等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实行公开招聘。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公开招聘或免笔试: (一)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包括随军家属)不实行公开招聘。接收后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一样对待,接收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的,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中关于适应期的规定。 (二)涉密岗位补充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其它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援藏干部、退役优秀运动员等)暂不实行公开招聘。但接收单位如推行聘用制改革,上述人员应与本单位其它正式职工一样签订聘用合同。涉密岗位的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和辞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如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硕士、博士、留学回国人员,特殊技能的工人等)、单位引进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紧缺人才,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免笔试,由用人单位会同人事部门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人员的宏观管理和招聘工作程序 (一)招聘人员的宏观管理 1、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都要纳入计划管理,面向社会统一招聘。 2、事业单位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重点用于聘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3、过去已经编制部门办理增编手续,未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行政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还须通过公开招聘程序,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人员参加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 4、既无编制又无计划由单位自调、借调、自招的人员,要坚决清退。 5、对事业单位原使用的临时工,要进行摸底登记,进行清退。清退临时工空缺出的岗位,确需用人的,需申报招聘计划和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聘期内享受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二)招聘工作程序 1、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招聘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和资格条件;招聘时间和形式;考试内容和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2、发布招聘公告。招聘人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招聘单位面向社会公布空缺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负责。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4、组织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应聘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组织命题。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其内容和方法由用人单位报政府人事部门审定。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笔试和面试成绩相加后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招聘考试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不定期考试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5、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工作方案直接组织实施。体检的名额以1:1比例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体检的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增加有关体检项目。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6、审核与考核。审核与考核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各种证件与填写的应聘登记表是否相符,有关证件、档案材料是否真实等,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对于复审资格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初聘的应届毕业生主要考核学习成绩、实习鉴定、学校表现等。 7、公示。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对外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一般为5天。 8、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招考结果,写出招聘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报告,连同《拟聘用人员花名册》一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发出《聘用通知书》,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需要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初聘在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的人员,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过去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聘用在工勤人员岗位上的,要办理解除干部身份手续;工勤人员和“五大”毕业生聘用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需填写《事业单位招聘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经市人事局审批后装入本人档案;需要办理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手续的,凭政府人事部门招聘通知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推荐就业手续。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户口迁移,应凭政府人事部门的通知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交由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事业单位要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管理,聘用合同要经政府人事部门签证。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再实行待聘期制度,解聘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自谋职业。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及相关待遇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9、建立未聘人员储备制度。对进入面试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一年之内,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免笔试,直接组织面试、考核、体检,合格者可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招聘工作机构及职责 招聘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要成立与招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专班,严格招聘工作程序。招聘工作专班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招聘工作专班要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和人才评价中心受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委托,承担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考务和测评工作。 六、纪律和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查证属实的违反考务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按招聘程序擅自招聘的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可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考试等处理决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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